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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不曾規範到男性 變相成為女人貞節條款 何春蕤:女性政治人物應有「性隱私權」、「性自由權」

2001.12.21立報 新兩性版 【記者梁任瑋台北報導】

璩美鳳遭偷拍事件引起各界討論,昨日關心女性人權人士提出「通姦除罪化」呼籲,成年人兩相情願的情慾關係不能由法律來裁判。律師王如玄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通姦案件中女人可以只留下狐狸精為被告,撤回對丈夫的部分,造成使作俑者的男人沒事在家睡覺;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指出,通姦罪從來不曾規範到男性,只是變相成為女人的貞節條款,多數情況都是片面撤回對先生的告訴,造成「女人告女人」的諷刺現象。




針對陳文茜、璩美鳳事件,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見圖右/梁任瑋攝)、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律師王如玄、邱晃泉(見圖左)、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理事王如萍與台權會辦公室主任吳佳臻昨日聯合舉行記者會,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的呼籲,並表示女性政治人物的參政權往往因為缺乏「性權」而受損害,應該打破「男女性道德的雙重標準」、保障「性隱私權」、「性自由權」。

何春蕤指出,目前台灣通姦法律規定「告訴乃論」,表示有些通姦是可以原諒的或有特殊考量,但是通姦罪的存在卻誤導人們不分青紅皂白的否定偷情。同時,偷情本來是你情我願、兩情相悅的私人事情,個中曲折是非只有當事人才能協商,可是代表公權力的通姦有罪條文卻介入此次私事,而且還干涉成人性愛,結果卻是剪不斷理還亂。

王蘋對層出不窮侵害女性政治人物的事件,不論是言語暴力、侵害身體及性自主,都嚴重傷害了她們的性生活的自由權。通姦罪這個古老父權的產物,不但早已為法界所詬病,婦女團體也曾多次辯論通姦除罪化的必要性,因為通姦罪從未有效規範到男性,只是變相成為女人的貞節條款,並且女性在發現配偶有婚外性行為時,找徵信社抓姦,除支付徵信社高額費用外,還不一定抓得到,勞民傷財。即使抓到姦,做太太的在先生巧言下,心腸一軟,多數情況總是片面撤回對先生的告訴,造成「女人告女人」的情況。

王如玄認為,大老婆一直存在一種迷思,以為通姦罪都是保障自己,但舉證困難,很多時候都是自己反而被告,而且丈夫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笨蛋,怎能被搶?女人如果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也搞不清楚真正的敵人是誰,她就註定要成為婚姻的犧牲者。根本沒有搶別人的丈夫的存在,有的只是社會對女人的分化與控制。

吳佳臻最後表示,我們寧願社會多些浪漫的政治人物,也不要故做輕高的政治人物,用高標準檢視別人,卻低標寬容自己。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Marriage/adultery/articles/2001Jul-Dec/20011220_pre/news/20011221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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