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先生要分我的財產?

張明我

此部落格由 女子國際徵信,台北縣徵信同業公會,大愛徵信公司,女子偵探徵信社全國網,女子徵信公司,鴻海徵信社全國入口網,女子偵探徵信社,海峽徵信社,友達徵信社,核心徵信社,女人徵信社,大愛徵信社, 三立徵信,三立徵信社,女子徵信社,神州徵信社,女人徵信社入口網,女人徵信入口網,中興徵信社,廣達徵信社,鳳凰徵信社,桃園縣徵信公會,桃園縣徵信社公會,台中縣徵信公會,台中縣徵信社公會,高雄縣徵信公會,高雄縣徵信社公會,中華民國婚姻感情家庭暴力關懷協會,中華民國婚姻感情家庭暴力關懷協會,全國新女性徵信入口網,全國新女性徵信社入口網,女子徵信全國入口網,女子徵信社全國入口網,警民徵信全國入口網,警民徵信社全國入口網, 友情贊助。
  麗華知道先生有外遇,不願先生做享齊人之福,兩人協議離婚。協議書上祇寫兩人意見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找了兩位證人蓋好章,就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過了幾個月麗華接到前夫寄來的存証信函,說他有權分麗華的一半財產,麗華說這些財產都是她自己賺的,當初離婚雙方有默契各自拿回自己的財產,他現在有權分嗎?   麗華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如果寫明雙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若要更明確的話可以再加上一句:「並放棄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麗華就可以不分,但當時沒寫明財產分配方式,而且麗華的財產又顯然比前夫多,在法律上前夫確實有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女性朋友對自己的權益要清楚,任何事情口說無憑,一定要白紙黑字書寫清晰,如有疑問請撥—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7.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one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