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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蔡建仁(1997年3月14號在東海大學的演講)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所謂憑空而生的智慧財產權,這個倒是西方人所合謀的,因為他們認為所有的設計、點子、創意都是他們的。反正要勞動、要做工我比不上你們,但是你們之所以能夠勞動、能夠做工,都是來自於我的腦袋活動,所以我的腦波震盪要算錢,這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權。日本把它翻譯成〝無體財產〞我覺得非常好。台灣就是崇美成狂,因為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並沒有智慧的意思,大陸翻成知識,我覺得有道理。所以,Intellectual是知識,就是說按照一定的程序你可以得到同樣的結果,可以如法炮製,這叫做知識;所謂智慧也者就不是了,是羚羊掛角,無跡可循,是一念之間忽然頓悟、明心見性、立地成佛。智慧是沒辦法學的,我們把洋人的這種東西稱做智慧,未免太高捧了洋人一點點,這一點完全顯示出我們的政府的心態是遙奉華盛頓作為上國。日本把它翻譯成無體財產,我覺得更有道理,智慧財產權是絕對不對的,我寫文章一定寫成知識財產權或是無體財產權,這個東西是無中生有,然後把〝有〞當成鈔票,這是老美搞出來的名堂。




〝知識財產權〞在台灣種共有十幾個法案要設立,一般所我們習慣的:「著作權法」,光是著作權法就已經弄得我們烏煙瘴氣,如果著作權法確實執行的話,我可以說在座各位都是罪犯,每個人都處於犯罪當中…更不要說專利商標這些傳統的項目。這些都是你所了解的,現在還有很多很複雜的,目前已經立法的還有三個:「營業秘密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法」、「積體電路佈局法」…也就說任何的腦波活動極可能就犯罪,因為極可能就重複了人家的東西。現在犯罪已經深入到你的骨髓,進入到你的腦波,你要小心!是老美發明出來的東西,因為它是百分之百杜撰來的,霧煞煞,連法學家都講不清楚。這個東西對在座各位都有影響,特別是「營業秘密法」,回去看一下你會大吃一驚,凡是受顧者的所有作為,包含你的腦波活動都屬於雇主所有。好比說我在東海大學教書,我在這裡所寫的東西也是屬於雇主的。這個很麻煩,真的實施起來大家都是罪犯。反正就是老美為了創造利基,所以他說凡是你的腦波震盪都是我給你的,這都是要收錢的,不交錢我就送你去坐牢,這是用刑法來處置,要送去坐牢,不是賠錢了事。

〝知識財產權〞是老美基於他的利益,希望將它規範成四海皆準的領域,規範成一個有價值的東西。在某一個意義來說,你可以說它違背了自由化的目標,因為恰恰它促成某些東西無法流通,這在邏輯上是有矛盾的。也就是說,公平貿易跟自由貿易本身是有矛盾的。日本人特別為此組了很大的公司,有事沒事就跑到中央標準局申請專利,然後把所有還沒有做出來的東西都申請完畢,日後你真正創造出東西來,他就控告你抄襲。現在人世間已經顛倒成這個樣子,因為創造出來的東西不一定有用,但是只要他覺得可能會有這麼一個東西他就趕快去登記,然後真的有人搞出這個東西時,他已經捷足先登可以控告你抄襲。

所以,知識財產權私有化之後,可以說是對人類文明的一個很大的創傷,所謂知識財產權不在於保護知識或是智慧,而是保護財產。重點在後者而不是前者,而且恰恰是以前者為代價來保障後者,也就是保障鈔票。這一點可以證明我為甚麼說台灣是美國的第五十一州?你可以看到這些說謂智慧財產權系列法案,在立法院從提案、審查到通過從來沒有辯論就火速通過。在台灣,一個法案要立法或修法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情,但是智慧財產權法幾乎是每年修改一次,我們立法院一百六十五個委員儘管每天打架、摔柔道、丟皮鞋,可是一碰到智慧財產權,所有人都有共識馬上過關。原來這些人都是美國狗,立法院就成為這些美國狗的狗舍,你們可以從這幾年來有關智慧財產權系列法案的修訂與制訂的頻繁程度看出端倪。由此可見美國的壓力有多大,推動的決心有多強。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2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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