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2000.04.09
楊少強/專題報導
美國微軟公司被判定違反反托拉斯法,司法部門認為,這是消費者的一大勝利。事實上,微軟之所以能夠長期壟斷市場,美國政府對於高科技創新專利的過度保護,正是重要原因。由於美國在制度上對於高科技創新者的偏袒,反而塑造出不少市場上的進入障礙,許多高科技業者的壟斷地位也因此應運而生。所以微軟被判違法,與其說是消費者的勝利,不如說這證明了過去美國保護創新專利的制度,在兼顧大眾權益上徹底的失敗。
一九九三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Doug las North),曾經在他的著作「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中指出:政府在經濟上重要的職能之一,是確保「創新」的社會報酬率,和私人報酬率能夠一致。由於創新對整個社會來說,報酬相當高,又可以被模仿而不需任何成本,但是發明創新者往往卻因此得不到任何報酬,這種「利人不利己」的情形,將會扼殺創新的出現。因此政府就必需使創新者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處,提高創新者的私人報酬率,才能誘發創新的出現。
高科技業是最重視創新的一種產業,不管是關鍵技術的開發,或是製程技術的改良,基本上都是創新。因此高科技業要能夠順利發展,政府建立能夠保障創新者的法律制度,是重要的前提。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ary Becker),在談到美國高科技業何以能蓬勃發展時就指出,美國政府一向對高科技業的發展沒什麼政策,也從來不提供什麼補貼,唯獨對創新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卻是一板一眼毫不含糊。他認為,這正是美國的高科技榮景得以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創新者的保護雖然可以誘發創新,但同時也得付出代價。因為不管政府是用何種方式保障創新者,其基本精神都在於:提供創新者一定程度的壟斷權利。正因為創新者能夠壟斷自己的創新,當社會其他人要使用這個創新時,就得付出代價,這就減少了社會使用這個創新的動機,阻礙了社會進步。因此諾斯指出,創新是否能帶動經濟成長,常常決定於這兩個力量,也就是「創新者的利益」和「社會大眾的利益」,彼此間的拉扯。如果政府所設計的制度太偏袒創新者,整個社會沒有任何動機使用這個創新,經濟很難因此受惠;但如果太偏袒其他社會大 眾,創新者又沒有意願創新。
不過從最近美國高科技業的發展趨勢看來,美國政府對於創新保障制度的設計,很明顯地是朝向「偏袒創新者」的方向前進,最著名的例子就是iBMP(網路商業模式專利)。一九九八年,在美國的State Street銀行和Sinature Financial Group間的訴訟案中,法官做了一個重要判決:企業的營運模式,也是屬於企業的專利。許多網路公司就利用這個判例,把自己的營運模式申請專利,就是所謂的iBMP。根據統計,現在美國所有的iBMP超過數萬個,而且平均每一個禮拜,就有一個新的iBMP出現。
但這些被美國政府所認可的專利中,有些是不是可以讓公司所獨佔,其實有很大的爭議。像亞馬遜(Amazon.com)申請的一項名為OneClick Ordering專利,包括「透過通訊網路購物 的方法和系統」。換句話說,只要是透過網路的方式販售物品,未經亞馬遜的許可,都可能侵犯其專利,這等於間接為其他想在網路上販售東西的廠商,塑造了市場進入障礙。亞馬遜還有一個叫Internet Referral的專利,內容是「由一個網頁連結到其他網頁」。但這項專利也幾乎是網路族每天都會用到的技術。像這種基本而關鍵的技術,因為美國政府的保護而被業者所獨佔的例子,委實不勝枚舉。
美國的私人創新在政府嚴格的保護下,發明的數量直線上升。一九九八年,美國的專利註冊增加十五萬五千件,比起九七年成長了三三%,向美國專利局申請的外國發明,九八年比九七年增加了二三 %。
但是在亮眼的發明數字背後,一批高科技創新的壟斷者正悄悄成形。以微軟為例,該公司到去年為止,所註冊的專利就已經超過八百件,其中有不少正是發展作業系統的關鍵技術。許多電腦工程師認為,這正是微軟可以長期壟斷作業系統市場的重要原因。另一個例子是戴爾(DELL)電腦。它的BTO(Build-to-Order)模式,也已經註冊了七十七項專利,全球其他地區如果要模仿戴爾的製造與行銷流程,也得經過戴爾的同意。換句話說,美國政府過度保障創新者的結果,其實也正不斷塑造出一批批壟斷市場的力量。
所以從這個角度觀察,美國聯邦政府指控微軟壟斷市場,使消費者權利受損,其實美國政府也正是元凶之一。撇開微軟在行銷過程中種種可議的手段不提,如果美國政府對於創新專利的保護,不至於到如此走火入魔的地步,又如何能造就出微軟這個壟斷九○%以上作業系統市場的大怪獸呢?
正由於美國在資訊科技的專利保護如此周密,被視為明日之星的生化科技,許多業者也正摩拳擦掌,準備利用創新專利的申請,取得壟斷地位來j賺一筆。在今年三月十四日,美國總統柯林頓宣佈,人類基因資料在解碼之後,應該要被免費使用。消息一出,當天華爾街各生化科技公司的股價平均大跌了一三%,這豈不是反證了:利用創新保護的排他性權利牟利 ,正是高科技或生化科技公司未來希望之所繫嗎?
因為發現鐳而得到諾貝爾獎的居禮夫人,在鐳被廣泛用來治療癌症時,別人建議她去申請專利,可以使龐大的研究經費有了著落。但居禮夫人硬是不肯,寧可到處奔波募款。別人問她為什麼,她回答:「人類所累積的智慧應該由人類來共享,我不想佔為己有。」當然,要求所有人都有居禮夫人的胸襟,實是強人所難。然而當現代政府保護創新者不遺餘力,卻已間接把它們塑造成一市場的壟斷力量時,如何能讓創新結果「由人類來共享」,不致成為少數人的禁臠,或許才是更值得政府深思的問題 。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303.htm
- May 05 Tue 2009 23:50
創新保護熱過頭 大眾權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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