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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無監護權的父/母親仍然要分擔子女部分的扶養、教育等相關費用,而且至少應負擔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對方拒絕分擔這些費用,你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 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扶養費用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你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判,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其他權利義務的分擔程度,來決定對方該負擔多少扶養費用,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後,你就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費用。

(二) 已明確協議對方應負擔的扶養費用如果離婚時已經針對扶養費加以協議約定,那麼你可以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以孩子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假如在離婚協議書上,扶養費用的負擔方式,是經過法院公證,並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這時你就可以跳過法院訴訟的程序,直接依協議書及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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