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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我




  麗華知道先生有外遇,不願先生做享齊人之福,兩人協議離婚。協議書上祇寫兩人意見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找了兩位證人蓋好章,就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過了幾個月麗華接到前夫寄來的存証信函,說他有權分麗華的一半財產,麗華說這些財產都是她自己賺的,當初離婚雙方有默契各自拿回自己的財產,他現在有權分嗎?




麗華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如果寫明雙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若要更明確的話可以再加上一句:「並放棄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麗華就可以不分,但當時沒寫明財產分配方式,而且麗華的財產又顯然比前夫多,在法律上前夫確實有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女性朋友對自己的權益要清楚,任何事情口說無憑,一定要白紙黑字書寫清晰,如有疑問請撥—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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