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婚姻感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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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如果長期處在爭吵、衝突不斷的家庭中,身心發展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假使父母能體認到這一點,並且在離婚後共同分擔照顧子女的責任,那孩子就不會覺得失去任何一方,也能夠大大降低離婚對他們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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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子關係並未隨之結束,讓孩子知道「爸爸永遠是爸爸,媽媽永遠是媽媽」有助於孩子適應單親的生活,而未同住之一方的定期探視也是穩定孩子情緒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議您與對方能就探視的方式、時間等達成協議,讓孩子仍然享有父母雙方的愛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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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離婚協議書的書寫,事實上並沒有一定的格式,內容也因個案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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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證人不一定要是親友,只要有人願意幫您們簽即可,也不一定要一人找一個,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由一方負責找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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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監護權的同時,提醒您別忘了:不管由誰監護,孩子如果能繼續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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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夫妻需簽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須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雙方共同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後離婚始生效,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登記,則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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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分居、離婚或已離婚之家庭,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相關議題有需要第三者協助調解,且男女雙方均有協商之意願者。 因為離婚協議商談需要雙方一起討論,以尋求爭議之解決,故必須是男女都有意願。如果您擔心對方不願意,本會可先出具邀請函,向對方介紹這個服務,您也可來電索取相關資料,協助自己或對方審慎評估是否願意進入商談。 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將不適合使用離婚協議商談服務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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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或一方有了離婚的決定,在現行法律程序中,一是雙方私下協議離婚 ,二是經由法院裁判離婚。不論是透過哪種方式,經常由於雙方心結已深,在來回的爭執與攻防之間,幾乎難有機會好好坐下來談談,面對各項權利義務的爭取與分擔,更加深對彼此的仇恨與誤解。但離婚後關於子女的教養與責任仍須雙方一起分擔,如果依舊站在相互怨懟的立場,恐怕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子女。 透過離婚協議商談可以保障父母離婚或分居時子女之權益,並顧及雙方之權益。同時協助家長與子女在分居或離婚後,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共同合作教養子女。並藉由協談促進雙方和平理性地溝通,有助於提高協議履行之動機,減少離婚或分居對雙方與子女所造成的傷害。 根據國外經驗,「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對離婚家長有下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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